“丽春”们的改名困局:法律冲突作何解,“正当理由”谁定义_【内蒙古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【代办电话13434104765;QQ2188982664】】
近日,一位名叫“丽春”的四川女子引发了全网关注。 她表示,自己因为名字,从小到大遭受嘲笑。为了更改这个带来困扰的名字,她已往返派出所四次,两次提交申请材料,却屡屡被旺苍县公安局驳回。在最新的反馈中,警方要求她补充提供医院开具的“相关精神证明”,以证实她因名字受到了精神和心理伤害。 因为名字饱受困扰,想改名却频频受阻。在全国各地,成千上万的“丽春”们正在为同一个问题困扰——他们渴望改变自己不满意的名字,却不得不在繁琐的行政程序中挣扎。 所以,改名这件事,难吗?到底难在哪? 民法典和“工作规程”冲突,何解? 首先,不得不提法律法规与地方文件的冲突问题。 在“丽春”改名事件中,当地公安部门拒绝的理由为,经审核认定“丽春”不存在歧义,改名理由不充分,依据是四川省2018年出台的《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佛教教职人员出家的;(二)在同一学校或者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的;(三)名字的谐音易造成本人受歧视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;(四)名字中含有国务院公布的《通用规范汉字表》以外的字;(五)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;(六)父母离婚、再婚的;(七)有其他正当理由的。 广东省公安厅回复公民变更姓名的办理条件为,符合法律要求,不违反公序良俗,理由正当的。 “但不喜欢是个人感受,这就不算是正当理由吗?”连一提出质疑。而“丽春”在以内蒙古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【代办电话13434104765;QQ2188982664】“感受”为正当理由申请改名屡屡受挫后,当地公安给她的解决方案是一份“精神证明”。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刘练军此前指出,何谓正当理由,这个确实难以定义,完全列举亦不可能。总体上,对于正当理由,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应作一定程度上的扩大解释。对变更姓名持宽容立场乃是个性化时代的基本要求。如果因重名、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等才能改名,而不允许基于情感等主观原因申请变更姓名,那几乎等于剥夺了个人变更姓名的权利,此举无疑不利于人格自由发展。 (为保护受访者隐私 文中“连一”“章涵”“一凡”为化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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